免費法律咨詢 >> 精選文章 >> 公司法務 >> 年休假實際操作的三個問題
1、員工已經休年休假,公司要舉證。
比如公司說已經給員工安排休年休假,員工卻說沒有休,則公司要證明員工已經休了。如何證明呢?
有伙伴會提出,提供考勤表和打卡記錄可證實員工已休年假。這種是可以的,但要有個前提,考勤表和打卡記錄要有員工簽名確定,否則不能認定員工已經休了休年假,就算考勤表和打卡記錄有蓋公司公章。
另外考勤表要注明員工休的什么假,否則后期員工說是輪休,則公司又要舉證。
2、如果公司規定休年假要申請,則要有請假條證明員工休年假。
比如公司有規定:“員工休年假應當提前7天申請,具體休假時間須服從部門安排”。有了規定,公司要提交員工休年假的休假申請,才可以認定員工有休年假。
如果沒有員工請年休的請假單,則不能認定員工已經休了年假。
3、休年假的工作年限,由員工舉證。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舉個例子,員工工作滿十年以上,應享受10天的年休假,但工作年限由員工證明。證明工作年限證據有哪些呢?比如《勞動合同》、《社保記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入伍登記表》(當兵的人),這些證據都可以。
來源:海南人力資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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