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咨詢 >> 精選文章 >> 損害賠償 >> 捐資建橋本為造福家鄉,卻為何被人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上午6:50分左右,朱某騎電瓶車從鹽都區秦南鎮盛華村去往民強村上班。7時左右,朱某在盛花村迴龍橋上撞到欄桿,掉入橋下。大約20分鐘后,朱某騎著電動車自行回到家中,開始還有意識,但在其換衣服的過程中逐漸意識模糊、口齒不清,隨后倒地,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朱某家屬根據橋梁邊所立功德碑所記載的捐贈名錄,將三名主要捐資人列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8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重建后的迴龍橋完全可以滿足正常的安全出行,朱某非正常騎行,因自身原因撞向迴龍橋引橋欄桿受傷死亡,其責任應當自負。原告以部分捐資人為被告要求賠償,無法律依據,亦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抗日戰爭時期,為阻擋日軍下鄉掃蕩,原建于鹽城地區東渦河上的迴龍橋被拆除。2015年,江蘇盛花水泥構件有限公司等單位及部分村民自愿捐資重修迴龍橋。迴龍橋的重新建成,既改善了當地的交通,又是對抗日戰爭勝利的紀念,是值得弘揚和尊崇的善行善舉。本案中,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因駕駛不當導致死亡,其家屬卻將熱心公益的橋梁捐贈人訴至公堂,不免令人寒心。
本案裁判在明辨是非的基礎上,果斷認定捐贈人并非管理人,捐贈建橋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亦缺乏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系因自身原因導致死亡,捐贈人無須對死亡結果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本判決消除了民眾對公益捐贈"捐不捐"的擔心和顧慮,重申了嚴格正確適用法律,絕不能以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適格主體承擔的原則。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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