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咨詢 >> 精選文章 >> 婚姻家庭 >> 丈夫不幸身亡,妻子能否繼續實施胚胎移植?
郭某與丈夫陳某結婚后長期未能有孩子,于是想通過人工受孕的手段輔助進行生育。2019年11月,夫妻倆在醫院進行了胚胎移植前的準備手術,成功培育多枚受精卵。經與醫院商定,兩人決定冷凍9枚胚胎,待合適時機進行移植。
然而半個月后,陳某在工作中受傷,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郭某仍然想要繼續完成胚胎移植手術,但醫院認為在丈夫去世的情況下,根據相關規定,醫院不得繼續為陳某進行胚胎移植術。于是,郭某將醫院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生前一直積極為實施胚胎移植術進行準備,繼續實施胚胎移植術與其意愿相符。被告繼續實施胚胎移植術不僅是對生者的慰籍,符合公眾普遍認同的傳統觀念和人之常情,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繼續為原告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2020年4月,郭某成功實施了胚胎移植手術。
法官說法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作為一種醫療手段,在逐漸為社會公眾熟悉受益的同時,也伴隨產生了各種類型的糾紛,給審判實踐帶來了越來越多的挑戰。
本案中,在胚胎移植醫療服務合同履行期間丈夫突然去世,根據現行相關規定,繼續履行合同似乎面臨夫妻雙方無法同時簽署術前同意書、妻子因喪偶成為單身女性等“障礙”。但是,行政管理規定并不足以剝奪當事人基于私法享有的身體權利和身份利益,如果簡單地判令終止合同履行,不僅有損于當事人的情感利益,亦與逝者意愿相悖。面對這樣的糾紛,司法不能拒絕裁判,承辦法院在依據法律規定并充分考量倫理道德和相關主體利益特別是尚未出生的胎兒利益的基礎上,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體現了司法的擔當與溫情。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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