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咨詢 >> 精選文章 >> 損害賠償 >> 賣魚男子酒后摔倒身亡,家人狀告雇主!法院這么判
最近,鳳岡男子張某超因為酒的事
吃了“官司”
一男子受其雇傭在賣魚的過程中
酒后不慎摔倒身亡
后男子家人起訴要求賠償
請求法院判令張某超承擔主要責任
該起生命權糾紛案件現已由鳳岡法院審結
死者張某生在張某超雇請之下幫忙賣魚
2019年12月27日
張某超與張某生一起去賣魚
他們在鳳岡縣某鎮賣魚的過程中
張某生私自兩次喝酒
下午16時許
他倆開車來到思南縣某鎮
張某超下車后去賣魚
讓醉酒后的張某生獨自在車內睡覺
張某超賣完魚后去朋友家喝茶
在此期間
張某生在醉酒狀態之下下車
當他行走到停車不遠處時
不慎跌倒在4米高的土坎下
直至周邊群眾呼救
張某超才趕到現場
此時
在他人的幫助之下
大家把張某生扶到路邊休息
隨后,張某超用酸湯給張某生解酒
并通知張某生的親屬
下午18時許
張某超與張某生親屬一起將其送往縣醫院救治
經搶救無效張某生在醫院去世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幫忙被告張某超賣魚過程中飲酒,應當知道飲酒后可能會出現對本人身體健康乃至生命產生危害的后果。其飲酒后下車行走不慎摔倒受傷死亡,應當對自身遭受的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其次,張某超對張某生在賣魚的過程中飲酒行為,未進行必要的提醒和勸阻,且在明知張某生飲酒后可能會產生危險的情況下,未對其進行妥善安置,反而將張某生獨自留在車上,自己到他人家中喝茶,導致張某生中途下車后摔倒死亡。對此張某超存在過錯,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張某生自行承擔85%民事責任,張某超承擔15%民事責任。
目前,該案已經判決生效。
這件事告誡大家:
人們在勞動過程中
禁止飲酒行為
要知道,一旦出現意外
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再次提醒
臨春節
別勸酒、別灌酒、量力而為
飲酒不醉最為高
來源:鳳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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