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咨詢 >> 精選文章 >> 債權債務 >> 真不是嚇唬你!有借條、收款憑證也不一定證明雙方借貸關系成立!
民間借貸糾紛是我們再熟悉不過的案件,大部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行為??墒墙桢X容易還錢難,實踐中由于當事人書寫借條、欠條存在瑕疵或沒有及時保全證據,導致在追索債務的過程中很被動,個別情況下,有借條、收條和取款憑證仍然不能要回來錢,這是為什么呢?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一下如何保全民間借貸的證據。
基本案情 A于2012年至2016年期間分五次向B出借250萬元,每次都有B簽字的借條(今向B借款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和收條(今收到A出借的借款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在借款當日有A在銀行的取款記錄,取款金額與借款金額一致。A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B償還A借款本金250萬元,利息109萬,共計359萬元。 B答辯稱:沒有向A借過錢,借條和收條是在A的車上簽的,燈光昏暗,當時不知道是借條,A讓其幫忙平賬,不承擔責任,不用還款。 法院判決:駁回A的訴訟請求。 基于本案,大部分人會不可思議,疑問重重。 問: 為什么出借人有借條、收條、取款憑證仍然敗訴? 答:民間借貸屬于實踐性合同,以轉移標的物為合同生效要件。即出借人將款項交付借款人,民間借貸合同才生效,也就是要有資金的變動,否則便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事實。證明資金變動的證據通常是轉賬憑證,如果是小額的現金交付需要有取款記錄和借款人的收條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案因不能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存在借貸事實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問:案例中A不是有B的收條嗎?能夠證明資金變動,為什么會敗訴? 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 本案被告否認借貸事實并作出合理說明,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對涉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法庭對以下事實進行了詳細審查: 1、對借款金額、款項交付、交易方式的審查 原告提交的取款記錄顯示,每次取款當日或臨近幾日均是理財回款或貨款,而原告主張的借款是僅有的幾次大額取款,且最后一筆借款50萬元,出借人先存入其銀行卡10萬在后取出40萬元,若保全證據可轉賬操作,五筆借款全部現金交付不符合常理和交易習慣。 2、對書寫習慣的審查 原告提交的五張借條和收條,時間跨越四年,全部是同一版本打印,除了金額不同外,其他內容全部一致,有違書寫習慣。 3、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財產變動情況的審查 被告當庭提交了其借款同期的銀行交易記錄,借款同期沒有大額款項存入,財產未發生變動。被告系退休職工,每月退休金1800余元,沒有對大額資金的需求。 4、對交易習慣的審查 本案五張借條的金額按時間順序越來越大,被告沒有償還任何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原告仍以現金形式出借,且數額越來越大,過程中沒有催要過,不符合常理和交易習慣。 5、對借款經過陳述的審查 原告對于借條、收條簽字具體時間、地點、借款交付、是否有他人在場等事實情況,陳述不清,不確定,模棱兩可。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借款行為沒有實際發生,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借鑒上述案例,筆者認為民間借貸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風險防范: 民間借貸案件中,款項實際交付是非常關鍵的,在證據保全上直接關系到案件的成敗。 借條如何書寫更好?證據如何收集? 借款協議中最好約定如下事項: 1、出借方、借款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聯系方式、地址、身份證號等); 2、借款時間、借款使用期限、還款方式 3、借款利息,包括借期內利息和借期外利息,但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24%; 4、借款交付方式,指定賬戶(最好用轉賬方式并保留轉賬憑證); 5、爭議解決方式:訴訟或仲裁(選擇其一,未約定默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6、管轄法院的選擇:可選擇與本案密切相關的法院,例如出借人、借款人、協議簽訂地等擇一法院管轄; 7、根據情況可選擇擔保方式抵押或保證等; 8、指定送達地址:明確雙方有效的通信地址,有利于在訴訟中直接作為送達地址,節省訴訟時間。(非常有必要) 收條內容注意事項: 在現金交付中,注意交付數額不能是大額,且有必要保留取款憑證,有見證人的見證人可簽字見證。 訴訟時效注意事項: 財產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一般自應當還款日計算,三年內要通過有效的催要方式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起算以免喪失勝訴權。 常見催要方式: 1、書面還款計劃 2、發郵件催要并送達對方 3、起訴 4、發律師函 5、調解,雙方簽訂調解筆錄或調解意見 注意:通過信訪(上訪)不能實現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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